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从事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我院教职工科研能力和业务水平,推动科研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保证我院教育教学质量和社会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增强学院办学品牌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教职工科研工作进行量化考核及管理,其结果可作为我院教职工年度科研奖励、评先评优、晋职、教师绩效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科研工作量要求与指标
第三条 科研工作量计量内容是指学院教职工一年所完成的科研工作任务数量,具体为当年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立项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与科研课题、出版的教材和著作、获批专利、获奖成果等才能计入科研工作量。
第四条 要求专职教师必须承担科研工作量,非专职教师鼓励承担科研工作量,教职工个人科研工作量指标见表1。
表1 教职工科研工作量指标
科研工作量 岗位 |
专职教师 |
系部主任/教务员 |
非专职教师 |
七岗及以下 |
1分/年 |
0.5分/年 |
0.5分/年 |
六 岗 |
2分/年 |
1分/年 |
0.5分/年 |
五 岗 |
2分/年 |
1分/年 |
0.5分/年 |
四 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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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分/年 |
三 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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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分/年 |
(注:本年度超过部分不能转抵下一年的科研工作量)。
第三章 科研工作量的计算原则与标准
第五条 工作量计算标准
1、公开发表的论文,只计第一作者的科研工作量,其中权威期刊每篇计3分,核心期刊每篇计2分,一般期刊每篇计1分,其他作者不计分。
2、公开出版的教材,每部主编计2分,参编计1分,其中国家级规划教材每部主编计3分,参编计2分;公开出版著作、译著,每部第一作者计2分,其他计1分。
3、当年立项的纵向课题,主持每项国家级计4分,省(部)级计3分,市(厅)级课题计2分,院级课题计1分;参与每项国家级计2分,省(部)级计1分,市(厅)级课题计0.5分,院级课题计0.2分;主持或参与国家级课题的子项目按省级项目计分。院级课题研究期限不超过2年,其他课题研究期限不超过3年。
4、横向项目以进校科研经费为准,小于5万元计1分,5-10万元计2分,11-20万元计3分,大于20万元计4分。
5、科研成果奖,国家级一等奖第一名计4分,有效名次计3分,二等奖第一名计3分,有效名次计2分,三等奖第一名计2分,有效名次计1分;省(部)级一等奖第一名计2分,有效名次计1分,二等奖前5名,第一名计1分,其他计0.5分,三等奖前三名,第一名计0.5分,其他计0.2分;市(厅)级一等奖第一名计0.2分。发明专利参照国家级科研成果一等奖执行,实用新型专利参照省(部)级一等奖执行。
第四章 科研工作量考核
第六条 专职教师完成的年度科研工作量需要进行统计与考核,科研工作量考核结果与个人绩效考核办法中相应考核点挂钩;年度科研工作量是享受科研成果奖励的依据。
第七条 非专职教师完成的年度科研工作量需要进行统计、不纳入考核,但完成了年度科研工作量指标方可享受科研成果奖励。
第五章 科研成果奖励
第八条 学院对完成年度科研工作量的岗位人员科研成果予以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1.公开发表论文奖励标准
本人为第一作者的,并且有“湖南邮电职业技术学院”名称的学术论文奖励标准如下,非第一作者不予以奖励。
(1)凡在学院所属报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按照学院规定执行,一律计付稿酬,不另外奖励。
(2)在国内省级报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按400元/篇予以奖励。
(3)凡在最新版《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或《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列表》(CSCD)核心库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按4000元/篇予以奖励;扩展库刊物上发表论文按2000元/篇予以奖励。凡在最新版《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按3000元/篇予以奖励;凡在最新版《中国科技核心期刊目录》,《RCCSE中国核心学术期刊目录》等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按1000元/篇予以奖励。
(4)在国内外各类报刊上发表(不含会议论文集)的学术论文,被《新华文摘》、《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摘录的或被《新华文摘》《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索目的,按4000元/篇予以奖励;如被《新华文摘》、《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按5000/篇予以奖励。
(5)在国内外各类报刊上发表(不含会议论文集)的学术论文,如被EI、ISTP检索的按5000元/篇予以奖励。
(6)在SCI、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按5000元/篇予以奖励。
(7)凡发表在英国“Nature”和美国“Science”杂志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予以2万元奖励。
如同一论文满足多项标准,按最高等级予以奖励,不重复奖励。
2.著作与教材奖励标准
(1)奖励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① 经学院批准以学院教材立项通知下达的著作、教材,或经学院批准备案的参编教材。
② 必须以学院名义参加编写,学院名称应出现在前言或内容提要部分。
③ 教材须被学院采用。
(2)奖励的具体标准
① 正式出版的与教学相关的专著,按本人撰写字数的10元/千字予以奖励。
② 正式出版的国家规划教材(以教育部文件为准),按本人撰写字数的10元/千字予以奖励。
③ 正式出版的统编教材,按本人撰写字数的5元/千字予以奖励。
④ 对公开出版的教材的主编另按全书字数给予2元/千字予以奖励。
⑤ 教材第二版、修订版、更换书名,更换出版社等情况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审核认定如教材修订、修改内容50%以上,予以该著作、教材原标准的80%实施奖励,同时不再单独予以主编奖励。
⑥ 属于我院全额资助出版的著作和教材,不另付奖励。
3.科研课题奖励标准
各级政府部门以“湖南邮电职业技术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立项的科研课题和项目,奖励如下:
(1)纵向课题以结题证书为依据,给予主持人一次性奖励,国家级课题予以奖励500元/项;省(部)级课题予以奖励300元/项;市(厅)级课题予以奖励200元/项。
(2)横向项目以进校科研经费为依据,小于10万元予以奖励800元,10万元及以上按1%的比例予以奖励。
4.获奖成果奖励标准
学院对完成人和依托单位署名为“湖南邮电职业技术学院”的科研成果予以奖励,奖励标准具体为:
(1)获国家级、省级、院级成果奖
获奖类别 |
获奖等级 |
奖励金额(元) |
|
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教学成果奖、教育科研成果奖 |
国家级 |
一等奖 |
10000 |
二等奖 |
8000 |
||
三等奖 |
6000 |
||
省级 |
一等奖 |
6000 |
|
二等奖 |
4000 |
||
三等奖 |
3000 |
||
院级 |
特等奖 |
5000 |
|
一等奖 |
3000 |
||
二等奖 |
2000 |
||
三等奖 |
1000 |
(注:院级教学成果奖按学院教学成果奖评选办法执行)
(2)获院级学术论文评比奖
参与国家、省、市、学会、协会等举办的论文评比获奖,学院不再重复予以奖励。凡学院自行组织的论文评比,予以奖励标准如下:
一等奖:200元/篇
二等奖:150元/篇
三等奖:100元/篇
(3)同一论文或成果获不同层次奖励时,只按最高奖励标准执行,不重复计算奖励。
5.合作成果奖励计算
(1)若由N人合作承担科研项目课题、完成的成果,且成果属于湖南邮电职业技术学院,在成果中又未注明各人撰写字数的,由主持人进行奖励分配。
(2)若由N人合作承担科研项目课题、完成的成果,且成果第一负责人不是湖南邮电职业技术学院的,只算科研工作量(其科研工作量按第五条计算),但不享受科研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九条 科研与督导处每年公示学院各岗位人员科研成果统计表,统计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0日。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科研工作量管理实施办法废止。由科研与督导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