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邮电职业技术学院院级课题管理办法(修订)
日期:2019-05-15 16:24:57  发布人:科研与教学督导处  浏览量:89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教学、科研项目的管理,实现项目申请、评审、审批和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促进我院教学、科研工作深入开展,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增强科研工作适应经济建设、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推动专业课程建设和人才培养工作的稳步发展,提升教学科研工作的整体实力,调动广大教学科研人员积极性,结合学院实际,特修订学院院级课题管理办法。

第二条 院级课题面向全院,凡从事教学、科研、技术、实验和管理工作的在岗教职工均可通过所在部门提出申请。

第三条 为了鼓励广大青年教职工的科研积极性,在一般课题中酌情设立若干青年课题。青年课题的申报条件:年龄在30岁以下(含30岁)的青年教师。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立项。

第四条 院级课题分为重点课题、一般课题、青年课题。学院资助金额原则上为:重点课题0.6-1.0万元,一般课题和青年课题0.3-0.5万元。重点课题研究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其他课题研究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重点课题参与人(含负责人)不超过5人,一般课题和青年课题参与人(含负责人)为3-4人。各课题均应通过申报、评议、审批的程序方可立项。

第二章  课题的申报审批

第五条 院级课题择优资助有利于学院发展、有利于专业课程建设、有利于本地经济与社会进步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项目。具体如下:

1.重大课题主要是与学院发展和各级重点专业建设关系密切的、体现学院科研特色以及为承担国家课题和省部级课题作前期研究的项目。

2.为开展横向科技合作(承担有关企事业单位课题)而进行的预研课题。

3.对我院重点专业课程建设、重点实训室、实验室的发展起促进作用的研究课题。

4.能结合我院现有科研特点和优势,并具有开拓和创新的研究课题。

5.具有较大理论价值和较强应用价值的对策研究课题。

第六条 申请时间:院级课题申报时间原则上每年一次,原则上定于每年6月中旬,具体时间视通知而定。

第七条 课题申请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研究课题目的意义明确,对国内外研究情况清楚,立论根据充分,研究技术路线可行,研究内容具有明显的创新之处。

2.课题申请人(负责人)应具备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为了鼓励广大青年教职工的科研积极性,青年课题申请者只需具备初级以上(含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课题主要参加者必须真正参加本课题的研究工作。

3.课题申请人有足够的研究时间,具备完成课题的条件,经费预算合理。

第八条 承担了院级课题尚未完成结题的项目负责人,不准再申请。

    第九条 申请院级课题,必须按规定格式与要求填写《湖南邮电职业技术学院院级课题申请书》。

    第十条 院级课题审批程序如下:

    1.申请课题由系、处室初审通过后,汇总上报科研与督导处;

    2.科研与督导处对上报课题进行资格审查及内容审核,并将申请课题报学院学术委员会;

    3.学院学术委员会审定立项课题及资助经费标准,并向学院院长办公会议报告。

第三章  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院级课题经批准后统一纳入学院科研计划,由科研与督导处下达立项计划,立项课题须在一个月内完成开题工作并向科研与督导处提交开题报告。

 第十二条 院级立项课题须按规划时间填报中期检查表,科研与督导处将组织专家进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的内容包括:

1.项目研究的进度、研究计划执行情况;

2.研究经费的使用情况;

3.已取得的阶段性成果;

4.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方法。

 第十三条 院级课题经批准立项后原则上不能进行变更。在不违背申报内容的前提下,如需对课题主持人、课题范围和研究重点进行调整时,应由课题负责人1个月内填写《湖南邮电职业技术学院课题变更审批表》并报科研与督导处批准。

第十四条 立项课题应在计划时间内完成,在规定时间如不能完成,须填写《湖南邮电职业技术学院院级课题延迟结题报告书》,将延迟的缘由上报科研与督导处,由科研与督导处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后决定是否予以延迟,延迟时间最多不能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立项课题出现下列情形,将做出撤销决定:

 1. 未按立项通知及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如未按时开题的课题,未执行课题研究工作,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研究内容,延期超过一年等)影响课题研究的,由课题负责人向科研与督导处提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给予撤项。

 2. 确因不可抗拒原因(如长期出国、已经离职、健康原因等)中止课题研究的,由课题负责人向科研与督导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给予撤项。

第十六条 撤销项目的课题经费由科研与督导处和财务部门追回已使用的经费,作为科研经费留用。

第四章  课题成果验收和结题

第十七条 课题如提前完成,可由项目负责人填写《湖南邮电职业技术学院院级课题提前结题申请书》,并向科研与督导处提出申请,经科研与督导处报学院学术委员会批准后,办理结题手续。

第十八条 课题完成后进行验收,项目负责人应填写《湖南邮电职业技术学院院级课题终结报告书》,与项目成果(包括论著、研究报告、论文等)以及有关材料(包括获奖证书、专利证书、使用部门证明等)一并上报科研与督导处。

1.课题结题时需提交明确的研究成果,其形式主要包括论文、专著、专利、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装备、计算机软件、研究(咨询)报告等。研究成果必须以湖南邮电职业技术学院为第一署名完成单位。

2.以论文为结题成果形式的,除撰写1份研究(咨询)报告外,一般立项课题和青年课题需在正式期刊上公开发表与课题相关的论文至少2篇;重点立项课题需在正式期刊上公开发表与课题相关的论文至少3篇(其中,最少有1篇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以专利受理通知书、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装备、计算机软件、创新应用成果等为结题成果形式的,需在正式期刊上公开发表与课题相关的论文至少1篇,可展示、可应用推广的成果1项、研究(咨询)报告1份。

3. 因课题研究发表相关论文或单独发表论文,参考文献建议都引用1篇属湖南邮电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所刊登过的文章。

第十九条 科研与督导处将已完成课题的材料汇总后,报学院学术委员会对完成课题进行评审验收,验收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法,获得半数以上票数者方能通过验收。对通过验收的课题,通报全院,并向课题负责人颁发《结题通知书》。 

第二十条 课题验收未被通过的,允许课题组在一年内对成果进行完善,并在规定期限内重新申请验收,验收仍不合格者,按课题未完成处理,课题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请学院课题。

第二十一条 课题负责人未按项目计划进行实质性研究,而以其他成果代替课题最终成果的,将不予验收,并按课题未完成处理,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请学院课题。

第二十二条 院级课题资助后获得的研究成果(包括撰写的论文、发表的论著等)在出版、发表时必须标注课题名称与编号、标注单位为“湖南邮电职业技术学院”;未标注的不能列入该项目成果范围和作为结题依据。

第二十三条 湖南邮电职业技术学院享有院级课题完成后所取得的任何成果的使用权。研究成果取得的经济效益由研究者与学院共享。

第五章   经费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课题资助经费实行“一次核定、超支不补”的原则,财务部门按课题单独设帐,专款专用,课题经费须经课题负责人签字、科研与督导处和财务部门审核、主管院长审批方能报销。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和挤占。

第二十五条 课题经费自立项名单公布之日起启动。在研究期间可报销课题经费的70%,其中,开题后报销30%,中期检查后报销40%,余额在结题后予以报销。课题经费开支应围绕并保证课题顺利完成而有计划地支出,要本着勤俭办事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仪器设备等条件,做到量入而出、节约使用、留有余地,严禁赤字开支。

第二十六条 院级课题经费开支范围:

1.实验、计算费及购置、复印、誊录、翻译国内外图书资料的费用;

2.购置文具及计算机耗材使用费;

3.差旅费:包括调查研究、搜集资料以及参加与本课题有关的学术会议的差旅费;

4.必要的专家咨询费;

5.为完成项目而举行的小型会议费用;

6.成果打印、复印费用;

7.以本项目名义发表论文的版面费;

8.交通费、通信费和网络使用费等;

9.劳务费;

10.各票据具体报销范围、比例按相关财务制度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课题管理的申报审批、中期检查、成果验收与结题各环节全程采用学院科研管理系统进行全程信息化管理,其中申报立项、结题评审在进行网评后由学术委员会会议进行评审确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研与督导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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