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经费(以下简称课题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经费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题经费来源于省财政拨款,用于资助开展对促进教育改革发展具有重大理论与实践意义的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经费资助省级重大招标课题、重大委托课题、重点资助课题和一般资助课题及青年专项资助课题。
第三条 课题经费的安排、使用和管理坚持“突出重点、合理配置、分期拨付、专款专用、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预算与审核
第四条 课题经费根据我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每年度立项情况,坚持资源统筹、科学合理、分类安排。
第五条 课题申请人在申报相应课题时,根据课题经费资助额度和研究需要编制课题经费预算。
第六条 省规划办对立项课题的经费预算进行审核,并报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审批。
第三章 拨付与使用
第七条 课题经费根据课题类别和完成期限,一次核定,分期拨付。立项课题开题论证后,拨付50%,结题鉴定合格后,拨付其余的50%。
第八条 课题经费(含单位配套经费)可用于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国内调研差旅费,资料收集、复印、翻拍、翻译及少量图书购置费,小型会议费,计算机使用费,成果印刷费,劳务酬金及咨询费,成果鉴定费,管理费,著作出版费等。
第九条 课题经费的使用实行课题主持人负责制。在不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和课题经费管理规章制度的前提下,由课题负责人负责支配使用。
第十条 课题主持人应本着实事求是、勤俭节约、精打细算、量入为出的原则,有计划地合理安排使用课题经费。
第十一条 课题经费可跨年度使用。当年拨付的经费,节余部分可转入下一年度使用。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课题经费必须保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课题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接受财务、审计和科研主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对课题经费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审核课题经费预算编制;
(二)负责对课题各项开支进行审批;
(三)为课题主持人提供经费开支执行情况表。
第十四条 课题研究工作完成后,课题主持人会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清理该项目收支帐目,经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将课题资助经费执行情况表报省规划办备案。
第十五条 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缓拨课题经费:
(一)不按规定报送年度研究进度报告和经费使用报表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手续,随意变更课题名称或课题主持人的;
(三)研究计划、研究内容、研究成果形式做出了较大变更和调整,但未及时报省规划办核准同意的。
凡缓拨课题经费的,视整改情况由课题主持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报省规划办审批同意后,方可恢复拨款。
第十六条 中止研究的课题,停拨课题经费,并追回已拨出的全部款项。
第十七条 省规划办将不定期对课题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视情况分别采取书面通知整改、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课题并追回全部已拨经费等措施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