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邮电职业技术学院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
日期:2019-05-15 10:30:00  发布人:科研与教学督导处  浏览量:85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学运行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严肃教学纪律,规范教学行为,提高教学质量,减少和杜绝教学差错及教学事故,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差错和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实训(实验)室管理员、教学管理人员及各级教学管理部门的负责人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 教学差错及教学事故被认定为三个等级。教学差错指失误或其他因素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一般教学事故指较重大失误或其他因素造成的有较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重大教学事故指人为因素造成的有非常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二章  教学差错、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教学差错:

    1、上课无故迟到、中途离开、提前下课5分钟之内者(包括理论课、实验课、实习实训等教学活动)。

    2、教学过程中,所携带通信工具对教学造成较大干扰或上课使用通信工具从事与课堂教学无关的事情者。

3、因课程准备不充分,包括备课、实验实习设备与场地不到位,造成课堂教学中断者。

4、在工位足够的情况下,私自安排学生分批实验实习者。

5、教学中出现原则性错误或教学内容偏离课程标准。

6、不按授课计划要求布置作业、批改作业(实训/实验报告)或教学辅导答疑。

7、已经批准的调停课,管理人员没有及时通知学生和教师,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8、经批准调停课后的积欠课时未如数补上或草率补上者。

9、因工作失职,教学结束后教学场地的设备设施未关闭且长时间无效运行,对教学工作产生一定不良影响的教师、教学管理行为。

10、无故不参加教研活动者。

11、试卷命题有错误并影响正常考试进行;或大量使用以往用过的试题,重复率达60%以上者;或同一次命题的多套试卷中,重复率达30%以上者。

12、监考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考场纪律松驰,或迟到、早退、中途离开考场,使用通信工具,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者。

13、出现课程成绩漏报、错报者;未按时报送课程成绩,超过考试结束后1周者。

14、不按要求指导顶岗实习与毕业设计,使得顶岗实习报告、毕业设计材料提交不及时、材料不齐全、质量不合格。

15、不按时上报教材预定计划,延误教材订购;教材发放不及时、错发教材,影响教学者。

16、教学管理部门要求上报的各种教学材料、文档或报表,按规定时间拖延两天以上者。

17、其他影响教学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

1、上课无故迟到、中途离开、提前下课超过20分钟(包括理论课、实验课、实习实训等教学活动)。

2、无故或未经请假缺课、擅自调课、私自委托他人代课者。

3、教学地点安排出现错误,导致学生不能按时上课或实验、实训、实习超过20分钟。

4、教学准备不充分,讲课无教案。

5、教学中出现重大错误或教学内容严重偏离课程标准,反映强烈者。

6、所开课程(除室外或体育场馆内所上体育课)教师在一学期内从未布置作业,或布置作业后从不批改,或从不安排辅导答疑或讨论。

7、擅自改动人才培养方案、授课计划而影响教学工作,实际教学课时不足计划规定的90%者。

8、过分依赖信息化、多媒体课件,导致在停电等意外情况下不能正常上课超过20分钟。

9、试卷命题有多处错误或难度严重失调,致使评分标准需要变更或需要重新组织考试者。

10、试题太容易或题量太少,导致全部学生不到考试时间一半交卷者。

11、考前泄露试卷内容,或评定学生成绩弄虚作假者。

12、监考严重失职,出现丢失试卷,造成学生无考试成绩,考场纪律严重混乱者。

13、未按时报送课程成绩,影响学生补考者或其他学籍管理工作者。

14、考试安排出现重大失误,造成需要重新组织考试者。

15、由教师自行组织的考试,未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出现随意判定学生成绩者。

16、毕业设计整改不到位,检查依然不符合要求,质量低劣,且认定成绩合格者。

17、教材订购不及时,错订、漏订教材,导致学生上课不能按时使用教材(能证实为出版、发行等原因所致除外)。

18、其他影响教学工作,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

1、由于教师准备不充分或指导不负责任,造成大型、贵重教学仪器设备损坏。

2、由于教师准备不当或没有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教学与指导,在实验、实训、实习及其它教学活动中出现安全事故,使学生受到严重伤害。

3、在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等言论者。

4、协助学生作弊,代写或买卖毕业设计等作品者。

5、其他影响教学工作,造成非常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

第三章  教学事故和教学差错的处理

第七条  教学差错由各级教学检查人员填报,教务处会同教学督导及时组织调查、核定,形成书面调查材料和处理建议,并由所在系(部)予以通报。发生教学差错三次以上者,当事人须写出书面检查,在全院范围内通报批评,不能参与评优评先,绩效考核不能为优秀。

第八条  教学事故由各级教学检查人员填报,教务处会同教学督导及时组织调查、核定,形成书面调查材料和处理建议,教学事故当事人须写出书面检查。一般教学事故报主管教学副院长审定,在全院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不能参与评优评先,绩效考核不能为优秀。重大教学事故由教学指导委员会认定并报院长办公会审定,在全院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绩效考核为不称职。

第九条  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认定后,由教务处反馈到相关系(部),并作为教师教学工作考核和系(部)目标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十条  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除按上述条例处理外,另按下列标准扣除个人当月绩效工资:教学差错200元/人次,一般教学事故500元/人次,重大教学事故1000元/人次。

第十一条  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责任人若对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有不同意见,可于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诉;教务处收到申诉后,会同教学督导及有关部门进行复查,于收到申诉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提交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附件 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登记表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学院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废止。

第十四条  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登记表.docx

事件描述

 

 

 

                       签名:               年   月   日                                                                  

调查核实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事件认定意见

性质认定

教学差错

一般教学事故

重大教学事故

 

 

 

责任当事人

直接责任人

间接责任人

 

 

认定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主管教学副院长审批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院长办公会审批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注:教学差错由教务处与院教学督导室根据学院文件进行认定,教务处备案;一般教学事故由教务处与院教学督导室根据学院文件进行认定并报主管教学副院长审批,教务处备案;重大教学事故由教学指导委员会认定并报院长办公会审批教务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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